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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顺兴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911号罪犯李顺兴,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顺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自2012年08月20日起至2017年0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9月7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4年8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2016年1月22日提出对罪犯李顺兴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顺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顺兴在延津县城关镇卫生路其开设的顺兴茶楼内容留王某某、孙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利。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顺兴自入狱以来,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12月共受监狱表扬4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顺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顺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08月20日起至2016年02���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