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叶与被告李延磊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叶,李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第551号原告李玉叶被告李延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叶与被告李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延磊妻子万小梅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叶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延磊妻子万小梅所有的在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91604180001111427152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