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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XX与赵XX、何XX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XX,刘XX,何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赵XX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73-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虽然上诉人无法提供书面的证据证实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但事实上上诉人确实于该地居住,经常居住地为该地。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主要遗产在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