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9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88-1号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妍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苗俊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健帼(曾用名刘建国)。被告孙仲烨(曾用名孙忠叶)。被告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00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俊芳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