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35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董鹏鹏,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爱关系。199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9月15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婚前由于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合不来,无法与被告沟通,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1年,被告有第三者,原告想离婚,但又没有提起。2010年5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之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矛盾不断发生,2015年年初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谁抚养,请依法裁判,嫁妆判归原告所有。被告杨某甲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上次调解和好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较少。孩子因原、被告关系不好患抑郁症。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9月15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目前,孩子由被告照看。婚后双方因家务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之后,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矛盾不断发生,2010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年初原告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后至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依法裁判,嫁妆原告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有效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双方从2010年10月再次发生纠纷后至今分居生活,原告三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故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足,本院应予支持。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孩子应归被告抚养较为合适。抚养费问题,结合孩子的实际花费及原告的负担能力,酌请确定为每月给付500元较为适宜。原告自愿放弃嫁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婚后所生男孩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由原告罗某某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截止孩子18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