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军、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方军,蒋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弋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军,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弋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科燕,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中专文化,工人,住弋阳县。上诉人张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被告方军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已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张军。宣判后,上诉人张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弋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弋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方军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本案中被上诉人方军、蒋科燕夫妻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上诉人借款,并以其所有的房产办理了抵押手续,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集资诈骗。另外本案被上诉人蒋科燕作为共同借款人,其并未涉及集资诈骗,理应承担其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弋阳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诉求。被上诉人方军、蒋科燕未予答辩。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中,被上诉人方军虽然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并无直接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方军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行为包括上诉人张军与其及蒋科燕之间的这笔30万元的借款行为,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张军的起诉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弋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韩 扬审 判 员 熊巧玲代理审判员 万利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业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