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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代清云与贺立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贺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227号原告代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