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代清云与贺立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贺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227号原告代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