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8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松山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债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松山支行,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828-4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松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明江,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裴军治,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王九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松山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松山支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处和土地使用权,并委托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房屋的评估价为43819383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5015211元。本院委托赤峰鸿泽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1254140.16元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变卖,第三人高礼以31254140.16元成交价竟得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处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第三人高礼名下;二、第三人高礼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