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78号罪犯吴鹏飞,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6日作出(2010)凤县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2014年4月2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4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本院认为,罪犯吴鹏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鹏飞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