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沈伯仙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伯仙,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沈伯仙。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伯仙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沈伯仙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