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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清华假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73号罪犯张清华,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清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当地司法机关出具了同意监管意见”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清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记员邱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