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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德志与吉林省虎跃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志,吉林省虎跃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4号原告:陈德志,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虎跃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光华路。法定代表人:庞艳杰。原告陈德志与被告吉林省虎跃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陈德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由原告陈德志负担。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