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德志与吉林省虎跃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志,吉林省虎跃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4号原告:陈德志,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虎跃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光华路。法定代表人:庞艳杰。原告陈德志与被告吉林省虎跃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陈德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由原告陈德志负担。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