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刘于香、周斌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刘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住所地荆门.负责人杨唐平,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刘于香,女,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周斌,男,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荆门市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申请人刘于香、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于香、周斌位于荆门市X幢X层X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及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X号X幢X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冻结被申请人刘于香在荆门市XX公司享有的股权25%及申请人周斌在XX享有的股权50%。担保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于香、周斌位于荆门市X号X幢X层X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及位于荆门市X号X幢X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予以查封;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手续。二、对被申请人刘于香在XX公司享有的股权25%及被申请人周斌在XX公司享有的股权50%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雪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