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0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增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季厌庸,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松,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法定代表人郭瑞,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丽国土罚字(2015)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新民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人民陪审员 赵惠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