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杨某某,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委托代理人韦延武,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接开庭通知后未到庭,考虑到孩子,也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彦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