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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家信用社与李宣福、王善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家信用社,李宣福,王善胜,李兆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家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被执行人李宣福,农民。被执行人王善胜,农民。被执行人李兆坤,农民。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宣福、王善胜、李兆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家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