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帮群与邵永法、许文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帮群,邵永法,许文宁,福鼎市海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黄帮群,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晓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永法,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许文宁,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利丁,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鼎市海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十号。法定代表人邱新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守清,男,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帮群与被告邵永法、许文宁、第三人福鼎市海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帮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帮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帮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志审 判 员 王百灵人民陪审员 陈永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旖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