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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韶关市金龙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浈江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韶关市金龙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28号原告:韶关市浈江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当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智斌,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金龙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国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浈江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金龙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浈江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韶关市浈江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