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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孝玉与上海杰阳门业安装有限公司、郑剑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孝玉,郑剑玲,上海杰阳门业安装有限公司,吴颂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25号原告何孝玉,女,汉族,1927年5月9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姚式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锡南,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剑玲,女,汉族,1959年3月11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阳门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剑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颂平,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孝玉与被告郑剑玲、被告上海杰阳门业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颂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先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孝玉撤回对被告郑剑玲、被告上海杰阳门业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颂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何孝玉承担,退还原告何孝玉人民币40元。审 判 长  奚仁年审 判 员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丽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