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雪松与被执行人张仕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松,张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松(反诉被告),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仕军(反诉原告),农民,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张雪松与被执行人张仕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作出(2015)双茂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仕军于判决生效后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雪松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66.53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3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