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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5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又红,1976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人张又红与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款项全部付清。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