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胜彬与杜若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彬,杜若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李胜彬,农民。被告杜若冰,农民。原告李胜彬与被告杜若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胜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胜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胜彬负担。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靖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