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胜彬与杜若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彬,杜若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李胜彬,农民。被告杜若冰,农民。原告李胜彬与被告杜若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胜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胜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胜彬负担。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靖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