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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22-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金商特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商特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紫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