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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特23号申请人: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机电工业园区盛兴路。法定代表人:沈明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建华。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建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夏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建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建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相关赔偿合计人民币22292元,于2016年1月15日一次性付清;二、本起工伤一次性补偿事宜处理终结,申请人陈建华自愿放弃其他劳动权利,双方今后一切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