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7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成都恒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先超、杨玉群、宋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先超,杨玉群,宋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777-2号原告成都恒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文通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杨泽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启杰,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超,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杨玉群,女,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宋勤龙,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先超、杨玉群、宋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杨泽江、邱宏梅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刘先超、杨玉群、宋勤龙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杨泽江、邱宏梅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建筑面积97.41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套(监证159××××),查封价值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