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艳凤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凤,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31号原告:杨艳凤,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韩洪庭,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艳,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凤与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住址不明。本院于2016年2月1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衍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