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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瑞堂与舟山市定海岑港水产冷冻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堂,舟山市定海岑港水产冷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堂。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岑港水产冷冻厂,住所地舟山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傅伟定,系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张瑞堂与舟山市定海岑港水产冷冻厂(2016)浙0902执93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本案为普通借款,查询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优先受偿的申请人受偿后,暂无多余的执行款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