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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与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放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放军,唐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代表人范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郑放军。被执行人郑放军。被执行人唐敏芬。本院在执行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与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放军、唐敏芬(2016)浙0902执2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