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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献伟与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伟,王晓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李献伟,住滕州市。被告王晓辉,住滕州市。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滕商初字第18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王晓辉的工资收入5000元,现因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晓辉的工资收入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家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