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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淑云与通州市蓝天工贸公司、南通科学仪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云,通州市蓝天工贸公司,南通科学仪器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1178号原告周淑云。委托代理人储建国,江苏储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市蓝天工贸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洪琪。被告南通科学仪器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号。法定代表人奚如成。原告周淑云与被告通州市蓝天工贸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被告南通科学仪器厂(以下简称科仪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淑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淑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558元,由原告周淑云负担。审 判 长  季渭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