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淑云与通州市蓝天工贸公司、南通科学仪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云,通州市蓝天工贸公司,南通科学仪器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1178号原告周淑云。委托代理人储建国,江苏储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市蓝天工贸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洪琪。被告南通科学仪器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号。法定代表人奚如成。原告周淑云与被告通州市蓝天工贸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被告南通科学仪器厂(以下简称科仪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淑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淑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558元,由原告周淑云负担。审 判 长 季渭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