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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必波与徐美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必波,徐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刘必波。被执行人徐美松。申请执行人刘必波与被执行人徐美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滨开民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美松名下的车辆被依法查封但未能扣押处置,经本院查询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必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滨开民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