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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孙育建与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育建,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439号原告孙育建。委托代理人吴正平。被告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苏强。委托代理人李爱勇。委托代理人吴迪山。原告孙育建诉被告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育建于2016年1月29日以事情已解决,再无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育建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育建负担。审 判 长  高耀华审 判 员  王新兵人民陪审员  穆亚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陈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