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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杰与胡日乐套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胡日乐套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赵杰,男,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胡日乐套高,男,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胡日乐套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杰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孟繁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