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志高、林国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高,林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高,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国贵,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志高与被执行人林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国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国贵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六万九千七百八十五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柳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