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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41杜明水与金新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明水,金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41号申请人杜明水,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申请人金新磊,男,1999年6月5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杜明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金新磊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金新磊的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杜明水的担保财产轻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