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姚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农村居民。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捉获归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合法刑初字第0060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姚某退赔乔某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姚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刑初字第006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