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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罡与孙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罡,孙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李罡,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孙维宏,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李罡与被执行人孙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维宏的银行存款31661元(含利息761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5〕肥东执字第01082号文稿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罡,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埠里村瓦圩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10156754。被执行人:孙维宏,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11A幢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0204559X。申请执行人李罡与被执行人孙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维宏的银行存款31661元(含利息761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许长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1082号孙维宏:你(或你单位)与李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罡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罡支付标的款30000元。(2)向李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或债务利息(以生效判决规定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号:13×××72。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1082号孙维宏:你(或你单位)与李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罡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罡支付标的款30000元。(2)向李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或债务利息(以生效判决规定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号:13×××72。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注:此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