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邓军与北京国鑫商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军,北京国鑫商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军,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鑫商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一期)中国大饭店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付勇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霞。上诉人邓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鑫商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993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军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邓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京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曹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