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唐凤碧、永嘉县盛牛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碧,永嘉县盛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唐凤碧,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永嘉县盛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曾文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永劳人仲案字第65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凤碧与被执行人永嘉县盛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195元及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