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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昌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2016)湘0528执67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林许初,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蒋昌鑫,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万塘乡。二、案由、案源、标的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昌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9日发出的(2015)宁督字第8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0元。三、执行经过、处理结果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昌鑫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承办人:何善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