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5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付翠敏与袁松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翠敏,袁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572-3号申请执行人付翠敏。被执行人袁松波。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松波名下的存款364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钰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