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038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彬,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某,女,汉族,1996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在《婚前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协议签定地所在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该协议中明确写明合同签约地为成都锦江,故本案我院无管辖权,此案应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王茂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