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038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彬,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某,女,汉族,1996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在《婚前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协议签定地所在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该协议中明确写明合同签约地为成都锦江,故本案我院无管辖权,此案应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王茂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