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建荣申请执行蔚文君、高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荣,蔚文君,高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57-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荣,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蔚文君,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兴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建荣与被执行人蔚文君、高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25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蔚文君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伊金霍洛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现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蔚文君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伊金霍洛支行的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