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南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538号原告南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某承担。审判员 王国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