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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南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538号原告南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某承担。审判员  王国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