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树新与蔡建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新,蔡建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新。被执行人蔡建户。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树新申请执行蔡建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建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树新欠款4117.5元及诉讼费25元,合计4142.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交付2000元,余款2142.5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蔡建户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