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第0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二群与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周口市市政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群,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周口市市政管理处,周口市康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第03819号原告郭二群,女,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黄文华,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辉,局长。被告周口市市政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国喜,主任。被告周口市康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二群诉被告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周口市市政管理处、周口康华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二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5元,由原告郭二群承担。审判长 禄东峰审判员 晋京豫陪审员 王玉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