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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河南琚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岳巍、池天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琚祥置业有限公司,岳巍,池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琚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丽丽,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岳巍,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池天保,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关于河南琚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巍、池天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驻民三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琚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的标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琚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巍、池天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