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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6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成都策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策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639号原告成都策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蒋瑜。被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成都策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策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成都策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饶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