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