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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