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王某乙,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衡水市人民东路68号世纪大厦C座8层。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和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毅 关注公众号“”